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证办法 最后更新时间: 2021年07月15日
《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工作,加强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德认证开发商,是指取得高德开放平台认证资格的,可熟练使用高德开放平台产品进行相关技术开发工作,并能为其他不具备开发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地图相关功能开发服务的软件开发商。
第三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由高德开放平台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应当向其客户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高德认证开发商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软件开发业务。
第六条 高德在实施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和对高德认证开发商开展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高德实施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不表示高德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授权高德认证开发商代理高德或以高德名义从事任何行为,也不表示高德对高德认证开发商自行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做出任何保证。
第八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如其企业名称或商标申请中包含 “高德”、“高德地图”、“高德开放平台”等字样,或在任何公开宣传或针对其目标客户的宣传中表明其与高德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有权以高德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高德对其任何业务行为做出任何保证),使他人误以为高德认证开发商是高德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存在实质性关联的实体,或者是高德在开放平台相关业务领域的代理,或者高德为其相关业务行为进行背书等。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九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分为高德认证开发商及高德高级认证开发商。 高德认证开发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LBS领域软件开发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熟练使用高德开放平台产品(包括API、SDK、云图、组件等)开发地图功能,并提供1款以上成熟应用(手机应用、WEB应用),应用内包含了地图展示、定位、地址解析、搜索、路线规划、导航、云图等LBS功能;
(五)向商户提供开发服务,需符合高德开放平台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六)承诺每年至少使用高德产品(API、SDK)开发3款以上应用(手机应用、WEB应用);
(七)承诺向客户介绍并推荐高德品牌及产品;
(八)高德提出的其他资格认定的条件。 高德高级认证开发商除了应当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体下列条件:承诺每年至少使用高德产品(API、SDK)开发5款以上应用(手机应用、WEB应用)。
第十条 申请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高德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证明公司资质的相关证书,包括营业执照、ISO9001认证、软件开发资质等;
(二)公司服务能力介绍;
(三)公司服务区域介绍;
(四)技术及运营等专职人员的名单;
(五)具有LBS功能的开发作品;
(六)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高德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高德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周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周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可以延长1周,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依法作出认证资格的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作出不予认证资格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高德会将获得认证资格的高德认证开发商名单在高德开放平台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十四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高德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上一年使用高德开放平台产品(包括API、SDK、云图、组件等)开发的产品列表。
第十六条 高德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要求的,将受理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逾期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使用高德服务的应当重新申请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
第十八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第十九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解散、破产、分立或者合并的认证服务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高德将对高德认证开发商的工作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高德有权:
(一)进行降级处理,将高德高级认证开放商资格降级为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
(二)撤销并收回 或 并用(一)和(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高德认证开发商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高德举报。
第二十二条 任何认证开发商与商业性活动相关的开发,需高德提前申请或得到许可,否则高德有权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开发商进行针对性问询、断开特定服务、限制开发权限、撤销认真资格等处理。若具有商业开发的需求的开发商请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向高德申请商业授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的,高德有权撤销并收回。
第二十四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并收回:
(一)出借、出租、转让的认证权限的;
(二)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受到警告或者暂停资格处罚的高德认证开发商,在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如高德认证开发商有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导致高德或其客户遭受损失的,高德认证开发商应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德认证开发商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高德开放平台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高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不时修订本办法,并将及时公示修订后的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高德授权开发商资格,仅表示开发商具有使用高德开放平台进行开发的能力。如果开发商使用高德服务且用于商业应用(如提供收费地图服务),从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则您需要同高德另行签署书面协议或事先获得高德的书面许可,即申请商业授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高德所有。